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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机构

   
 
 
遗体火化及骨灰处理
2008-04-14 08:13:51

 
 
一、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25号令)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第169号令)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第185号令)


  二、服务项目
接运遗体、礼厅出租、整容化妆、防腐处理、鲜花租售、花圈租用、客车出租、火化卫生棺、全套寿衣、小白花出售、铜管乐队、代写挽联、火化遗体、骨灰存取、公墓洽谈、骨灰撒江(集体、包艇)、预约服务等。


  三、办理程序
(1)接运遗体


①在医院死亡的遗体,由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通知殡仪馆接运。
②在居住地死亡的遗体,家属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再电话(52891617)或来人通知殡仪馆接运。
③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


(2)礼厅租用


①大、中礼厅应提前 3-5天来人或电话(52890705)预订。
②小礼厅随时可办理,也可提前办理预订手续。
(3)整容化妆
①提前预约,专人服务。
②非正常死亡的,可协商委托再造型。
③需要保存7天以上的遗体,可以委托进行防腐处理。
(4)掉念仪式
①×××同志追悼会(告别仪式)开始,介绍参加悼念仪式的领导;
②向×××同志遗像默哀(奏哀乐);
③×××同志致悼词,家属致答谢词;
④向×××同志遗像三鞠躬;
⑤向×××同志遗体告别。
(5)遗体火化


①正常死亡的遗体,凭注销户口或医院(外地人)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明”。
②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提前到殡仪馆业务大厅办理火化手续。
③无名遗体由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
(6)骨灰处理
①当日领取骨灰的,家属凭骨灰领取单和骨灰处理证明书(安葬公墓的,由墓园出具;带回原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日发灰处等灰。
②当日不领取骨灰办理骨灰寄存的,家属在等灰处领取骨灰后,到纪念堂办理寄存手续。
③骨灰需撒江处理的,可在南京殡仪馆办理包艇租用手续;骨灰需集体撒江的,可电话(86623640)与殡葬改革办公室(桃叶渡11号二楼)联系。


④骨灰需安葬到经批准的国营公墓的,可到公墓洽谈处(殡仪馆内)或电话咨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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