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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
2008-04-14 08:13:34

   
 
 
一、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9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苏政发「1987」112号)
《南京市地名管理规定》(宁政发「1995」23号)


  二、程序
(一)住宅、高层建筑的命名、更名


1、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
2、区地名办初审;
3、审核通过后由区地名委员会向市地名委员会上报;
4、市地名办组织审核;
5、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6、市地名委员会批复。
(二)道路、广场、桥梁等公益设施的命名、更名


1、申报
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区级审查
(1)区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交区地名办办理;
(2)区地名办初审;
(3)区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3、上报
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4、市级审查
(1)市政府接到命名、更名申请后,交市地名办审核;
(2)市地名办组织审核;
(3)市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并反馈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5、批复
市人民政府批复
(三)公告
地名经批准后,由市地名办定期进行公告。
(1)网上公告:每周公告一次。
(2)报纸公告:每半年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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