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9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苏政发「1987」112号) 《南京市地名管理规定》(宁政发「1995」23号)
二、程序 (一)住宅、高层建筑的命名、更名
1、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 2、区地名办初审; 3、审核通过后由区地名委员会向市地名委员会上报; 4、市地名办组织审核; 5、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6、市地名委员会批复。 (二)道路、广场、桥梁等公益设施的命名、更名
1、申报 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区级审查 (1)区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交区地名办办理; (2)区地名办初审; (3)区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3、上报 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4、市级审查 (1)市政府接到命名、更名申请后,交市地名办审核; (2)市地名办组织审核; (3)市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并反馈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5、批复 市人民政府批复 (三)公告 地名经批准后,由市地名办定期进行公告。 (1)网上公告:每周公告一次。 (2)报纸公告:每半年公告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