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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2008-04-14 08:07:03 | 宁民财(2007)136号 宁财社(2007)53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9号)文件精神,应对最近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较快、涨幅较大带来的民生问题,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低保家庭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批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原浦口、原大厂等10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8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 其它区县城镇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应达到宁政发[200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原五县中的江宁、江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农村低保标准也须随之调整,即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实施区域的保障标准从2006年的140元-180元提高为150-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新老对象的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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