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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民政局行政许可收费制度
2008-04-14 08:06:46

 



 
 
第一条  在申请办理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项业务时,所涉及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公示栏或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条  在公示的收费栏中必须注明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机关。


第三条  在办理业务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所收取的费用按时缴纳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


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条  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六条  违背规定,按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责任。


 


鼓楼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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