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机构
第一条 在申请办理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项业务时,所涉及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公示栏或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条 在公示的收费栏中必须注明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机关。
第三条 在办理业务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所收取的费用按时缴纳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
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条 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六条 违背规定,按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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