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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
2007-03-29 19:25:35
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  
 

一、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依据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82」39号)。

民政部、财务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

二、移交范围和安置条件

军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和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来宁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有在宁生活基础,有住房、本人或配偶有南京长住户口,无配偶的提供依靠子女在宁户口复印件。安置点以户口所在区、县、街道、乡镇为准。编内职工没有常住户口的以住房所在区、县、街道、乡镇为安置点。

三、移交程序

(1)由军队师以上军务部门按照民政部、总后勤部的要求,编造规定时间内退休的职工的花名册,填写《军队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审定表》,报所在地省军区后勤部军务部门。经我市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办公室与省民政部门共同会审后,上报民政部和总后勤部批准即列入安置计划下达各地。

(2)由军队移交部门到省军区和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后,持省厅安置办公室的《军休职工安置通知书》第二、三联,到我市办理移交事宜。移交时需带如下材料和证明:

《军队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审定表》一份;省发安置通知书第三联;户口复印件(在编职工没有常驻户口的应提供主要依靠对象在宁户口复印件);在编职工证明(部队师以上军务部门出具);职工档案;行政、组织、工资关系介绍信;退休后历年增加的各项待遇项目表;退休证。

(3)市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办公室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安置条件;2.住房;3.职工本人身份。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安置办开出接收通知书到应安置的区县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以下项目进行审查:1.户口;2.住房;3.职务、级别、职称、工资;4.退休工资及各项待遇;5.档案。并与军休职工本人见面,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将其工资和组织关系转接所在街道;与区县卫生部门联系办理公费医疗等。

(5)区民政局在省发《军休职工安置通知书》第三联签上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附审定后的《军队无军籍职工月工资待遇表》(市统一表格)复印件,上报市民政局,列入当年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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