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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2007-03-29 17:08:1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1、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
  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它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要求。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这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物质条件。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的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从法理上说,申请人要表达申请意愿,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且为审查同意者出具批准文件。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其中非国有资产是否占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4)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并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验证《居民身份证》原件,拟任负责人应予以提供。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因此,要提供所有合伙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根据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样式见表21)、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样式见表22)、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样式见表23)

(6)章程草案。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规范、自律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章程的内容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失去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人必须将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7)内设机构情况。可详细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样式见表24),每个内设机构填一份。

4、申请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会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住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其租用期必须1年以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开办资金增减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验资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宗旨或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开办资金变更的,应出具社会审计部门的验资报告。

(4)上述材料齐全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样式见表30)和申请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怎样组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应于一定期限内,由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解散后从事清算事务,处理财产和债务等事务的执行人。清算人产生及清算组组成后,即应负担起清算职责:清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组织清算。清算组织成立后应开展以下工作:通知债权人在限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资产作价现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债务;清偿后,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理。其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提出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签字。

(4)加强对清算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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